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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氓罪'到'寻衅滋事罪':规范流变与定性的政策制约

     

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由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虽然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且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但是仍然存在口袋化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如此定量入罪控制的模式显然不能对定性带来实质性改观.寻衅滋事行为类型混杂,属于一种复杂的构成要件类型.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构成要件使得其具有独立特性,因而与其他犯罪类型得以区别.然而,寻衅滋事罪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轻罪的范畴,对其不应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反思之后,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也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秉承.因此,在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中,应当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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