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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立法的有限性及其补正——兼论第三部门的立法参与功能

         

摘要

代议制立法的有限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代议制立法活动之产品的法律制度的有限性,二是代议制自身作为一种间接民主的立法制度的有限性.前者在根本上乃是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体现,而后者则与代议制立法活动所尊奉的多数原则密切相关.在诸多论者为代议制立法提供的制度助益方案中,都透现着间接民主作为一种复合式的民主原则所需要的内在机制,即讲求程序和中间层次,重视市民社会的利益聚合功能和意见整合功能.第三部门对国家立法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将社会成员零散的利益需求集中为一定程度的普遍性意志主张,更在于其针对立法展开的意见交往活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民主立法程序能够使国家立法获致更完整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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