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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与产业法在规制行政垄断中的功能组合——以烟草专卖行业为例

         

摘要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没有提出多少比其他法律法规更为新颖、有效的对策,而且还在第51条第2款留下了一个广为诟病的弊端.分析烟草专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发现,中国行政垄断的特殊性在于经济职能与行政职能的职能交错和功能侵蚀,行政垄断的规制之道在于寻求反垄断法与产业法的功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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