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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42条涉不当得利条款解释论

     

摘要

只有德国和受到德国影响的若干国家和地区在破产法中规定了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德国法确立这一规则是因其特有的物权行为理论,不当得利之债优先受偿的学理解释与物权行为理论紧密相关.《日本破产法》受德国影响规定了相同规则,但其民法学理并不认可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另辟蹊径基于破产财团的独立性对该规则予以解释.我国《破产法》亦规定了该规则,但对其学理背景欠缺了解,存在立法论上的缺陷,应籍由解释论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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