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上海
  • 出版时间: 2014-06-14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会议文集: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尽管立法框架与欧盟竞争法更为近似,但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都受到美国经验的深刻影响.北京瑞邦诉上海强生案中,受美国Leegin案(2007)的影响,审理法院对限制转售价格的违法性认定采取了合理规则.但是,这种解释与现行规定的文义、立法原意并不一致.导致这种背离的原因在于,对反垄断法的实施进行域外借鉴时,往往仅注重规则的简单趋同,而忽视制度发展阶段的匹配性和制度预设市场前提的差异性. 美国跨密苏里案(1897)是《谢尔曼法》颁布后的早期案例之一.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谢尔曼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进行了首次激烈争锋.虽然时隔100余年,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反垄断法》实施初期,处于相似阶段的该案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应特别注意文义解释与历史解释的合理运用,并尽快厘清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 摘要:互联网领域竞争具有零价竞争、跨界竞争和平台竞争的特点,这些特点给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带来了挑战.反垄断法在这一领域的适用,尤其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与这些特性相适应。因此,不能简单地介绍、重复或评判相关市场界定的步骤和方法,而是要有针对性地分析如何将相关市场界定制度框架运用于互联网领域,以期能够为这一领域反垄断案件的处理提供支持。整体上这一基本制度框架仍然适用,只是需要适应互联网领域竞争的特点,避免将相关市场界定得过于狭窄.因此,需要注重界定相关市场的各种方法的综合适用,注重衡量市场力量直接和间接证据的相互验证.
  • 摘要:经营者集中制度是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四大主体制度之一,其内容涉及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强制性事前申报制度、审查标准制度和效率抗辩制度等.当前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程序设计和实质标准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瑕疵,程序方面瑕疵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审查没有法定化,反垄断法应当引入公众在初步审查阶段和经营者提出解决方案阶段参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制度,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对于参与审查的公众的主体、公众参与的程序、公众意见的处理、违法相关规定的责任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质标准方面,统一第二十七条所体现的竞争政策导向,并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引入实质限制竞争标准,将经营者集中的类型法定化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根据不同集中类型的特点明确“实质限制竞争”的具体评价标准。
  • 摘要:市场竞争是人们实现财产权的竞争,市场竞争法律制度是在财产权的基础上形成与发展的,财产权的变化必然带来竞争法律的变化.财产权从使用价值到交换价值的演变,促使增量财产权从传统的(存量)财产权中分化析出,并将形成"增量财产权"与"存量财产权"并存的二元财产权理论.在以使用价值为中心的存量财产权时代形成的以"使用价值"为奥义的市场竞争法律,适用于当前以交换价值为中心的增量财产权时代,却越发凸显其瓶颈.在财产权视野下,市场竞争法律的困境在于仍停留在"保护使用价值的占有"层面,须将其中心转移到"保障交换价值的实现"层面,方能突破当前市场竞争法律的瓶颈.
  • 摘要: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主要运行模式(资金池)却陷入期限错配、"短借长投:借新迁旧的困境;其法律制度也曩露出法律性质的认定具有局限性、资产托管制度疲软难以发挥托管人监督制衡作用、以及金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易诱发道德风险等漏洞.为此,相应的法律对策为: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模式运作非保本理财产品,利用信托制度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权益;建立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托管人制度;建立全面、完善的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制度.
  • 摘要:民间借贷信用评级制度是构建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的基石.由于民间借贷信用的特殊性,民间借贷信用评级制度也有别于其他信用评级制度.对比较为成熟的商业银行信贷信用评级制度,民间借贷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对比分析了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特点和民间借贷信用评级的特殊性,从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和配套法规三方面提出了构建契合民间借贷信用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的立法建议.
  • 摘要:本文从银行贷款加速到期条款的定义、偏袒性清偿行为的界定、抵销权的适用等基本问题出发,结合案例三鹿集团破产案与南通美嘉利案,分析破产法视野中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引起的问题,以期在理论上对加速到期条款适用所产生的问题探求一条解决途径。由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只能由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则破产法中的抵销只能发生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之后。虽然从理论上来看,抵销制度具有债务担保功能,但在破产法中,有抵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仍属于普通债权。因此,为更加平等地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破产抵销权应当严格按照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债权债务人所为的抵销只能被认为是民法中的抵销,并非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
  • 摘要:本文对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税制进行了整体化考察,从系统梳理既有课税要素系统入手,审视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判定标准继而奠定契税法起草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契税作为一种针对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征收的财产转让税,征管难点集中于对房屋土地权属转移价格的评估和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判定上.契税法的课税要素体系之设计,应当在概括性地描述征税范围基础上,分别列举契税的不征税项目和税收减免措施;至于税率方面,则不必保留"中央设定幅度比例税率、地方选择适用税率"的规则、而应采行"标准税率+低税率"皆由法定的差异税率,税率设置应当贯彻"课税不伤及税本、基本生活费用轻税负"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判定标准应当是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之日,而不是房屋土地买卖或其他拟制交易合同——债权契约签订之时.
  • 摘要:地方政府偿债基金制度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一种事后保障机制,对于保障政府性债务的及时偿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偿债基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代际公平,防范债务风险,确保地方政府良好的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偿债基金制度也存在偿债基金适用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界定不清、地方政府偿债基金的种类不一、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混乱、偿债基金适用的具体范围不一、适用程序不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 摘要:从小额信贷到微型金融,更加强调的是金融服务范围的广泛性和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微型金融机构必须盈利,只有盈利才能达到可持续性.为此,需要放松利率管制.税收优惠是对微型金融机构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扶持手段,但财政补贴却不能依赖.要消除高利贫,应该用放开管制的办法而不是简单的禁止高利贷的办法,应允许更多的微型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以市场利率放贷,消除市场分割.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应对其进行审慎监管.而其非审慎监管以及市场准入权,则可以放权给地方政府.只有经银监会批准的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只监管吸收公众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要发展民间金融,我国就应鼓励微型金融走向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只要不发生控制权的变更,微型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权转让,各省金融办豁免对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的审批.
  • 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各国认识到需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剥离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应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主导职能.我国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制度建设具体有: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在中央银行主导下建立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协调机制.
  • 摘要:本文以现有研究为基础,拟以经济法学的资源本位理论为指导,以市场运行和政府治理关系为视角,研究我国房地产税的基本立法问题,以期裨益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和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表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完备的税收制度。建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房产税体系己被国际证明为有效的市场调控手段。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商品化发展的需要,而开征房产税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方案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的房地产税。在新时代背景下,改革和建立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模式以及具体问题不仅应当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这样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法律制度。
  • 摘要:税收优惠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但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手段来引导经济发展也应有一定的界线,不然与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指令性干预有何不同呢?对于纳税者来说,问题不在于交纳税收的多少,而在于税收是否体现了在市场竞争机制下所要求的公平性。然而各地过于浮滥的税收优惠不但增加法律实际操作困难度,且徒增税法复杂化,而且造成市场竞争秩序不公。考虑到我国发展中的实际国情,虽以税收手段来引导经济仍将是今后的政策走向,但随着内外有别政策的废除,税收优惠日趋合法性的期待并与国际惯例的更紧密结合将是日后我国运用税收优惠手段来发展经济、吸引外资所的必然走向。 虽然目前我国正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前进,政府为培育市场进而制定相关经济措施引导国家经济体制至成熟市场经济状态,但这不代表政府权力可一昧藉发展经济为理由,而牺牲法律原则以及随意侵犯市场经济自由与竞争的核心价值。换言之,在税收优惠应用日广之际,政策制定者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予节制,特别是关于税收公平的考虑。今后应逐步建立与完善合宪性司法审查机制,用宪法机制来解决税收优惠利益平衡问题。
  • 摘要:地方政府推行的参与式预算改革不仅彰显了民主的价值,而且还蕴舍了深刻的经济学意义.参与式预算则有助于实现公众偏好的表达、协调和统一,使公共资金的使用满足公众的真实需求,提高公共预算的效率.参与式预算提高了公共预算的透明度,矫正了社会公众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公众的信息搜寻成本和政府的道德风险.我国参与式预算的改革模式契合了我国的改革路径,即地方探索和创新、中央认可和支持,体现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作博弈;参与式预算推动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博弈,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博弈又促进了参与式预算的纵深发展.
  • 摘要:当下,普惠金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然而,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下,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普惠金融促进问题具有特殊性.本文以普惠金融为视角,探讨西部欠发达地区贫困根源与农村信贷金融建设中的法制问题,试图从系统性制度设计的视角,基于贫困的性质与根源的深入分析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贫困现状与金融结构,为反贫困制度设计提供参考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普惠金融系统性框架制度.
  • 摘要:作为资本与信用交织发展的地方公债制度,至少具有三重法治功能:回归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功能;重塑官民良性互动与理性合作的社会功能;导入问责机制与实现地方良治的政治功能.在亟待厘清政府与市场角色扮演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稳步推进地方政府自主举债极具必要性,尤其应当注重实现地方自主举债与法治在宪政层面的良性对接.
  • 摘要:2012年JOBS法案得以在美国国会通过并经奥巴马总统签署后生效,该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SEC)在限定的时间内应就大规模筹资(一般性劝诱)、众筹、小企业融资豁免等制定相应配套规则,上述三类发行注册豁免机制大大放松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各种管制,从而便利中小型企业融资,但目前立法进展参差不齐,且有不少的反对意见.本文拟就上述三个核心法规立法的后续进展展开梳理,以期对该法规后续立法进程能有所把握,同时对目前的融资创新提供一定的借鉴.
  • 摘要:我国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政府发偾自发自还改革试点,有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理论上讲,只要存在政府发债,就会出现政府破产,大多数国家确立了政府债务危机的破产解决机制.目前我国地方债务的负债率较高,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105.66%,部分地方政府债务率偏高,存在潜在的政府债务风险.本文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诱发政府破产的因素,探讨政府破产的特殊性以及政府债务重整的价值功能,研究了政府债务重整的程序设计并提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要建立地方财政的硬预算约束机制,建立政府债务信息披落制度,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 摘要:普惠金融要求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适度放宽融资条件.JOBS法案出台前,美国中小企业一般上市融资制度存在监管合规成本高、承销差价、IPO抑价现象和上市后成本等问题;豁免制度存在相对交易成本高、经纪商不愿提供服务、禁止一般性劝诱和多层监管体制下的合规成本等问题.为契合普惠金融理念,JOBS法案弱化信息披露标准、简化发行程序、允许一般性劝诱,并完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我国应借鉴JOBS法案的有益做法,从理念、实质条件、信息披露、询价制度、制度创新和监管体制等方面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制度.
  • 摘要:"灰色收入"与"非法所得"的可税性研究在学界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截至目前,相关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数量,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支持对"非法所得"进行征税.然而,许多现有研究都有以下几类问题:首先,并没能明确"灰色收入"与"非法所得"的区分,论述时容易陷入偷换概念的误区;其次,没有明确可税性的定义与衡量标准,使得文章的说服力不强.本文试图厘清上述的两个问题,从现有研究出发,分析现有可税性理论的不尽完善之处,提出"深色收入"的概念以及不同类型,同时提出可税性理论的评估体系,最后根据这一体系分析了深色收入的可税性问题,并解释了传统观念以及现有研究陷入误区的原因,试图对可税性理论的完善提出建议.
  •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新时期,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应当摒弃传统的金融发展观,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从落实环保信贷政策、实现证券市场绿色化、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方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 摘要:自1994年中国推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收机制正逐步走向科学与完善,但依然遗留着改革不彻底所引发的新疾.为根治顽疾应维护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保障地方政府享有适度的税权,这是地方税权的规范方向.根据我国地方税权配置法治化的困境,我国地方税权体系的重构,应在税权基本准则引导下,重新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明确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和规范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从而搭建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科学的地方税权.
  • 摘要:普惠金融与金融排除或金融歧视相对,它是指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民间金融为非依金融法设立或认可,没有纳入国家中央金融监管体系的金融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规范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还未建立,监管主体混乱,职责不够明确.为对现代民间金融实行有效监管,我国应建立分类监管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将现代民间金融可分为吸收存款类民间金融、只发放贷款类民间金融以及为金融当事人完成交易活动而提供的信息及其相关服务的民间金融中介,对此设计不同的监管制度.
  • 摘要:农村相比于城市,金融发展缓慢且限制颇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拉大了城乡差距.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都对农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便是重中之重.然而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欠缺法制环境等一些原因,农村的普惠金融发展之路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分析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普惠金融的推行,从立法、司法、普法几个层次来探讨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问题,以期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体系早日构建成功。
  • 摘要:P2P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态,借助互联网技术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借贷双方在享有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贷出资金、形成借贷关系。P2P平台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媒介功能,一方面平台是信息集合中心,大量的投资信息和资金需求信息在这里汇集,供潜在的借贷关系方筛选,另一方面平台为借贷关系的达成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如金额拆分、利率匹配。和借助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充当信用中介实现投融资需求不同的是,P2P平台更趋向于纯粹的信息中介,体现着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巨大优势。P2P模式本身可以被视作民间借贷的线上模式,与非法集资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因为缺乏规制,平台没有准入门槛,运营模式各异,经营良荞不齐,导致整个P2P行业成为非法集资的高危领域。目前各平台普遍存在的不合格借款人、庞氏骗局及资金池一理财产品三种情形,在事实上具备了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应该被视作非法集资行为加以规制,监管部门针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也应该重点围绕这三种非法集资行为展开。
  • 摘要:典当行作为民间融资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建构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典当行在发展态势良好的同时,面临着业务结构比例不协调、竞争加大等经营风险,有待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以解决.在法律规范层面,虽然典当行被定位为特殊工商企业,但这无法抹杀其金融属性的本质.典当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存在着设立门槛高、开办流程复杂的问题,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应当简化准入流程,同时明确行政救济程序;典当行市场运营的监管制度,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协调、典当行后续融资难、跨区域经营困难、绝当物品处理的部分规则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建立重大事项风险预警机制;扩大典当行后续融资渠道;放松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推动连锁经营模式;明确善意收赃制度和营业质权概念;典当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制度存在着规定模糊的问题,典当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典当行能够通过解散、清算和破产三个途径退出市场,同时明确其特殊性.
  • 摘要:本文基于"普惠金融"的宏观视角,选取农村小额贷款领域,梳理大量政策文件与文献资料,并结合陕、浙、蒙三地调研成果进行研究分析,认为目前农村小额贷款的改革需要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革、农村小额贷款担保方式创新、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农村小额贷款激励机制建设及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五个角度出发,构建"五位一体"的改革思路体系.这也适用于农村金融整体的改革思路,试图以此为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与制度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 摘要:2011年,房产税改革试点在沪渝两地展开.近期,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第十二次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均明确提出要加快房产税立法,为房产税改革明确基调.本文通过法学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对房产税改革初期的功能定位进行解读、对试点三年的实施效果进行评析,进而总结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落差.最后从能否征(合法性与正当性质疑)、为何征(功能错位)、如何征(征收方案与配套机制不健全)三个层次对落差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基于功能再定位对合法化正当化路径以及具体方案的设计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进一步推动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进程.
  • 摘要:房产税收不仅有组织收入的职能,同时还有宏观调控的职能。总体而言,我国房产税制在房地产转让、租赁环节税负较重,不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的扩大;在房地产持有、使用环节税负偏轻,不利于促进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税费项目多且费大于税,是当前房地产行业存在的不争的事实,通过国家立法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小税种有十几个,政府各部门针对房地产的各种收费更是多达几十种。绝大多数税费分布在房地产的开发、流转环节,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调节仍处于空白。这种现象必然会对房地产行业甚至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的带来诸多阻碍。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虽然失败,但是为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立法仍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于1986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己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现有的房产税收制度己经严重滞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因此,应着眼经济开势发展,改革房产税制,对个人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新型财产税体系,增强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缓解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
  • 摘要: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主要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少数地区、少数银行对部分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相关基础制度、动产融资登记制度、征信制度等。
  • 摘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建立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具有正相关关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是坚持由人民来决定征税与用税,而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始终保持着纳税人意见表达渠道的畅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完善授权立法,而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建立起授权立法的内部制约机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核心内容与最高目的,而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使纳税人权利保护以耳闻目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建立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不失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条有效路径,由此提出该制度构建的基本设想.税收法定主义是宪法中的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中的集中体现。它要求由代表广大国民意愿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征税权进行控制,保护国民的财产所有权。因此,保护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无代表则无税”,不过是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参与权、税收决策参与权、用税监督权等权利的另一种表达。税收法定主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一体两面关系,决定了建立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是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有效路径之一。
  • 摘要:消费者从一个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转向另一个提供者时将面临转换成本.当转换成本较低时,转换成本并不会特别改变经营者的市场势力;但是,当消费者面临高额的总转换成本时,就会对消费者产生锁定效应.因为消费者被锁定,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将面临天然高的进入壁垒,使得进入变得困难甚至无利可图;而经营者则可以在总转换成本的限度内收取超额垄断利润而不用担心消费者会转移;此外,经营者还可以利用锁定效应将市场势力从一个市场传导到另一个市场,从而加强经营者的市场势力.这种高额转换成本的存在需要反垄断法的关注和规制.
  •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问题上升至"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并将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近年来财税法学界提出的"理财治国论"和"公共财产论"两大基础理论是对财税法定位和使命的准确表述,未来财税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依法理财,以及通过加强公共财政监督来推进反腐倡廉.中国财税法学的春天已经到来,学界应当树立大视野、大胸怀、大格局,站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准确认识财税法的定位、使命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努力促进财税法学研究发展,推动财税法治实践进步.
  • 摘要:税收增额融资制度(TIF)是美国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而适用最为广泛的融资制度.TIF的成功具有这样一些特点:财政去中心化;体现并加强发展政策的财政支助;竞争性联邦主义;契合当代地方经济发展政策所需要的企业家精神.于我国而言TIF的意义不在于直接的照搬和移植,而在于考察美国TIF制度中政府、企业、市场经济和土地开发之间是如何通过法治联系在一起的,为我国的财政法治建设提供参考,要完善土地价值评估制度,政府公共项目融资制度,财政公开和政府透明机制。
  • 摘要:全口径预算管理虽是我国近期财政改革的目标,但有必要明确全口径预算的"口径",准确界定政府性收支的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保人,而不是政府,其收支不属于政府性收支,不应纳入全口径的政府复式预算体系.况且,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落实宪法赋予的社会保险权,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和政府基本义务,无论缴费还是赔付都应该遵循法定原则,不宜付诸一年一度的预算审查批准程序.不过,为了说明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拨款补贴的合理性,政府仍可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向其提交预算,并作为政府预算的附件报送权力机关审议.
  • 摘要: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必须是根植于农村经济社会土壤之中的制度安排,必须与农村金融需求者的实际需求相契合。农村金融改革也应当遵循“需求分析——功能定位——制度设计——法律规范”的思路,向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深化。
  • 摘要: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经济活动的方式.民间资金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一个既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也不同于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型金融市场,生成一个配置民间金融资源的新型市场体系,改变了传统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克服了传统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使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创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主体、价格、交易工具等要素.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民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 摘要:近些年我国的基金会不断发展壮大,对慈善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基金会发达的国家相比,存在着发展不均衡、制度不健全等种种困境,在基金会的法律定位、运行与监督机制、税收优惠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弊端.要保证基金会健康发展,必须有严格的法律制度,鉴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先有民法典后有行政管制,而当下中国只能依靠低位阶的行政规范来替代高位阶的民事立法窘境,立法者应着眼基金会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步推进立法改革,为推动我国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摘要:公共领域是与私人领域相对的一个社会生活场域,公共性是它的核心特征.公共权利是从公共领域公共性特征中引申而出的,具体包括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形成公共意见的权利基础.公共权利由客观状态向主观状态转化受制于公共权利意识.与私人领域基于产权而勃兴的私权意识相比,公共权利意识因主体的舍远图近本能和公共事务中"搭便车"心理而容易陷入困境.摆脱此困境的方法是改革税制,借助税负痛苦的传递来觉醒公共权利意识.当前我国现行财税制度中的行政收费、间接税、旧税偏好和代扣代缴不利于传递税痛并衍生财政幻觉,可以通过费改税、扩大直接税范围、引进新税和推广纳税申报的方式革除上述弊病.
  • 摘要:民营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市场自下而上的底层创新,"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则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干预改革,民营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应当实现两种路线的对接,契合民营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及"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特殊要求,秉承适度干预理念,以"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有限监管原则替代"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全面监管原则,以激励监管模式取代管制监管模式,将优先准入、差别税收、多元存款利率限制、主体转换、监管契约等监管工具规范化,通过"良法之治"确保作为改革方案的"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顺畅转化为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