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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的限度及其后果

             

摘要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发布《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及可受理性裁决书》,其中,以解决中菲争端不需要首先对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作出裁判且菲律宾不要求仲裁庭就主权问题作出裁决为由,裁定对菲律宾七项诉求事项具有管辖权,其他七项诉求的管辖权需要与实体问题一并审理,还要求菲律宾澄清其最后一项诉求.根据《公约》、本次仲裁的《程序规则》和目前仲裁进展中已经公布的法律文件,同时结合相关案例,我们认为,中方对南海断续线内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是基于习惯国际法和国内立法,不是基于《公约》,仲裁庭无权就中方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作出裁决;其次,除黄岩岛外,菲方本次提请仲裁的海中地物均在太平岛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而太平岛是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国际社会和菲方都承认“一个中国”,这就排除了仲裁庭对菲方多项诉求的管辖权;最后,由于仲裁庭无权就争议岛礁主权归属和海域划界作出裁决,无论本次仲裁结果如何,法理上中菲双方将继续争议,仲裁结果不仅无执行力,而且可能激化冲突.因此,解决中菲南海分歧的可靠途径不是仲裁,而是双方继续协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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