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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高利贷行为的刑事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摘要

目前,催收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具有泛刑法化的现象.高利借贷活动受到法律的有限保护,存在私力救济的空间.对此,在予以严密刑法规制的前提下,宜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作限缩解释,将该罪中高利贷的认定采用较高的利率标准.此外,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催债行为的规制原本就存在着许多重复性的规定,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使得各催债罪的关系更加混乱,对催债行为的定性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罪之中的高利贷不包括套路贷,套路贷中的暴力催收行为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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