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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地方水利旧制的司法实践——以《太原水利禁令公文碑》为例

         

摘要

在查阅资料,考证、分析《太原水利禁令公文碑》的基础上,指出:有明—代,在国家法缺位的领域,民间水利规约得到了官府的认可,进而进入到司法适用领域,使得地方水利规约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促进了地方水利社会规则运行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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