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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取得善意、合理对价要件的再讨论——从司法实践的一则判决说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 若干问题解释(一)也进一步释明了对善意取得具体要件的认定标准;可以看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使得善意取得这一重要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更加明晰.然而,在司法实践的部分个案当中,对善意取得具体要件的认定却依然存在着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相统一的现象.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在民事案件中的教育、 指引作用,增强法律的规范作用及适用性,本文将以对一个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的分析为起点,论述善意取得部分构成要件在该案中适用的欠妥性,以达到明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适用标准之目的,增强善意取得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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