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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善意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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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内涵

(一)民法中“善意”内涵的历史考察

1.善意的由来和演变

2.善意与诚信的区别

3.民法中“善意”内涵的界定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内涵的比较法考察

1.瑞士和德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内涵的界定

2.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内涵的界定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证明主体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学界观点的争议

(三)本文认为善意要件的证明主体应为受让人

1.宏观上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2.微观上吻合《物权法》第106条规范的语义解释

三、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一)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1.善意能够被证明

2.善意证明之策略

3.法官在对善意要件认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时点的认定

1.学界观点的梳理

2.不同登记效力模式下的善意时点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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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一定条件下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后经当代民法演绎发展为当今各国所普遍采纳。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进行了说明。就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而言,对于其中核心构成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中的“善意”应当如何理解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①颁布施行前,由于善意涉及当事人内心心理状态,且《物权法》本身并未对此进行详尽说明,也未有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造成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在我国,不动产产权动辄价值巨大,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保障相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意义重大。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中所蕴含的“善意”作为该制度最重要的一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更具现实意义。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结合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内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在梳理学界关于善意要件的举证证明主体的主要观点之后,笔者通过对《物权法》第106条的语义解释和立法目的分析,论证在善意要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应当由受让人来证明其“善意”更为妥当。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作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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