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内涵
(一)民法中“善意”内涵的历史考察
1.善意的由来和演变
2.善意与诚信的区别
3.民法中“善意”内涵的界定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内涵的比较法考察
1.瑞士和德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内涵的界定
2.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内涵的界定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证明主体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二)学界观点的争议
(三)本文认为善意要件的证明主体应为受让人
1.宏观上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2.微观上吻合《物权法》第106条规范的语义解释
三、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一)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1.善意能够被证明
2.善意证明之策略
3.法官在对善意要件认定时应当参考的因素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时点的认定
1.学界观点的梳理
2.不同登记效力模式下的善意时点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