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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特点及缺憾

         

摘要

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填补了立法中的某些空白;将原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修正后上升为法律.但这次的修改立法上给人以应急之嫌,前瞻性不够,因而留下一些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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