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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以德国《电信法》第113条a、b款为例

         

摘要

2008年初生效的德国《电信法》自通过以来,因其一百一十三条a、b项下规定的将公民通讯数据不加甄别地储存6个月并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使用的内容而饱受争议.作为现代信息化侦查手段之一,通讯数据储存一方面被侦查部门认为是预防犯罪、打击恐怖活动、查获罪犯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又因其直接针对公民的私人通讯数据,被认为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文章将以德国《电信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判决为例,分析信息化侦查的犯罪预防功能及其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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