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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拓展至精神损害之研究

         

摘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如果由于违法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 ,其后果往往比一般性主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公民精神损害要严重 ,而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却将精神损害排除在可赔范围之外 ,这对于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是非常不利的 ,它会动摇社会成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心 ,还有可能会放纵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执行公务为借口肆意侵害公民的精神权益 ,这与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 ,对构建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作出较深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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