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论挂失提取账户内他人存款的刑法定性

论挂失提取账户内他人存款的刑法定性

         

摘要

银行账户的存款应当区分为现金与债权,其中现金由银行占有并所有,债权由存款人享有。当持卡人与名义人不一致时,存款债权由实际存款人和名义存款人共同占有,实际存款人对于存款是事实上的占有,而名义存款人是法律上的占有。名义存款人若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等程序,擅自将存款转存为自己享有,应当构成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将他人存款解释为委托物较为合理,委托物不仅限于双方合意达成的委托,也包括单方面存放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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