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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性质与功能——基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研究

     

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及该约束力如何体现,但没有明确惯例通过何种途径约束当事人。事实上,《公约》第9条中的惯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构成合同条款;一类是基于公约的规定成为规范性规则。第二类惯例的约束力来源于法律拟制的当事人同意,公约根据"惯例为人广泛知悉并遵守"推定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惯例的存在,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惯例对其具有约束力。区分这两种惯例的意义在于,法官在认定惯例是否具有约束力时会有不同的侧重:如果是作为合同条款的惯例,审理的重点就应在于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如果是作为规范性规则的惯例,则应当认定惯例的普遍性以及当事人的熟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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