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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考察

         

摘要

《民法典》第十六条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权利能力保护说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以此为理论基础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框架对胎儿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受孕标志着新生命的开始,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应始于一个新生命开始之时,“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存在于母体之中的胚胎。区别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对其个人利益的享有而不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典》采取了不穷尽式列举的立法技术,除明文列举出遗产继承与接受赠与这两种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用“等”字进行兜底,将胎儿的人格权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纳入规范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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