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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问题研究

         

摘要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问题观点不一。否定者认为,当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不足,缺乏明确的行政协议审查规则,难以有效解决行政协议。这种“现实考量”思路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和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定位。肯定行政协议的可复议性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践信守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为行政协议审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审查规则没有体现行政复议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制度优势,需要通过前端的立案环节、中端的审理程序以及末端的复议决定类型等方面积极回应复议请求,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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