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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侵权认定实证研究——以电影作品传播为视角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对深度链接的定性主要采纳“服务器标准”,其适用并不会削弱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在“服务器标准”下,虽然深度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但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且不适用“避风港原则”。认定深度链接不侵权,应只存在于被链作品合法这一情形下。侵权认定规则仍应坚持遵循“服务器标准”,同时可以辅之以明确设链方的证明标准、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规则、增加关于被链方保护作品义务的规定,这样才可以平衡著作权人、设链方、受益公众等多方主体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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