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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交融:司法裁判中适用情理研究

     

摘要

情理与法律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情理是法律的内在支撑,法律是情理在规范层面的升华.由于情理推断契合认识过程的一般规律,情理规则弥补了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且情理论证增加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故而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情理存在正当性.基于对古代与当代司法裁判中运用情理的具体分析,指出当代司法实践中适用情理存在“司法裁判背离情理”“情理适用对司法独立和权威提出挑战”两个问题.其解决措施在于,通过引情入法、以情释法、合情合理、情法分明等途径,实现司法裁判中情法关系的协调与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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