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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合理价格”条款--以《物权法》106条为对象

         

摘要

《物权法》第106条将“以合理价格转让”与“善意”并列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易导致法条适用出现逻辑矛盾等弊端。因此,为了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也为了维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合理价格”条款不宜再作为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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