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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行政许可与合同生效——基于《民法典》对裁判路径的整合

         

摘要

《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承认了行政许可作为合同特别生效要件的可能性,但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限,司法机关对此应予以严格认定.对于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阻碍合同生效的行为,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展出缔约过失与合同拘束力两条裁判路径.缔约过失路径在实践中通过"替代履行"和"机会损失"试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履行利益,但存在理论上的谬误.合同拘束力路径则使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生效.在《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明确承认合同拘束力路径后,应当系统梳理既有司法解释与裁判观点,不再保留缔约过失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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