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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以辽宁省设区的市立法权为例

     

摘要

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立法权经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不断放权的过程。正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概念是中国独有的。从地方自治理论上讲,地方立法是地方自治的形式,只要是地方自治组织,有地方的代议制机构,就应当享有立法权。但由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由我国单一制的宪法体制决定的,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显然,《立法法》修改后对设区的市的立法赋权的时机并不成熟,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因此,对设区的市立法权有必要在赋权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控制,实现赋权与控权的平衡。目前,针对设区的市立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病,在宪法修正案和《立法法》的规范基础上,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和具体的制度机制的设计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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