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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以(2018)最高法行申265号裁定为起点

         

摘要

对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各有不一;不区分或混淆内部性信息与过程性信息;论证过程简单、说理不清;未说明所申请的信息属于哪种过程性信息是造成实务中认定过程性信息的主要问题。自《条例》第16条修改后,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过程性”指的是什么,以及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目的为何涉及到重新界定的问题。过程性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为了促成行政决定的作出而产生的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政府信息,且该类信息并不对外发生效力,也不因过程终结而失去“过程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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