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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抑或自由——评析密尔的“伤害”原则

         

摘要

密尔作为自由主义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的集大成者,既是一位功利主义的修正者,又是一位典型的自由主义者.其“伤害”原则的提出是由于密尔用“伤害”一词来界定自由的范围,故又被称为自由原则.密尔对人的行为范畴作出了区分,即涉及他人的部分和涉及自己的部分.而仅限定在个人对他人的直接伤害,无论伤害的是利益还是权利,这种伤害结果的涉他性和对象的含糊性,都可能使其自由原则与功利主义的基本目标存在冲突.但密尔又强调自由与否最终看的还是个体的行为是否伤害了他人,伤害的程度是否最低以致可以获得人类的最大幸福这一结果,这一意义上的自由原则和功利主义又是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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