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停止形态的认定

             

摘要

危险犯停止形态的认定不能脱离犯罪形态一般理论,必须对刑法分则模式作出选择,才能对不同种类危险犯的形态加以分析。我国与大陆法系一样,刑法分则是以规定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危险犯存在既遂形态,并非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危险犯不是着手就既遂,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形态;危险犯的既未遂区分的界限应该从危险状态的认定上来把握,是由一般知识和经验的人,根据行为当时的各种客观情况,及行为后判断的材料,对法益实害发生这种危险状态的可能性进行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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