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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纠纷处理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及防控措施,一般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也可构成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后,有必要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做进一步厘清.不可抗力可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解除权、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等后果,应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的不同影响,结合各制度的规范功能去判断能否适用.一方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要求.合同目的主要包括给付目的和成为合同内容的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目的.新冠肺炎疫情免责的范围主要包括履行利益损失,也包括无益费用和特定情形下的固有利益损失.新冠肺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赔偿损失.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宜采用结果论的路径.情势变更主要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了合同履行将陷入的对价障碍或导致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不履行类型.对于再协商义务,应当主要理解为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在变更和解除的关系上,应当衡量意思自治与效率、公平等价值之间的关系.非典疫情期间的相关判例,可为法院处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纠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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