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2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920篇;相关期刊85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三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等;合同目的的相关文献由135位作者贡献,包括吴逸宁、庄绪龙、汪元航等。

合同目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9 占比:1.3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8920 占比:98.67%

总计:9040篇

合同目的—发文趋势图

合同目的

-研究学者

  • 吴逸宁
  • 庄绪龙
  • 汪元航
  • 程进益
  • 赵亚婕
  • 赵惠琳
  • 郝雅妃
  • 钱思雯
  • 亓静飞
  • 付德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朱涛; 倪仁君
    • 摘要: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构成需要满足外部客观因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避免因素以及非正常因素的特征。疫情原则上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要结合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并根据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为了贯彻合同必守原则应当严格限制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彻底不能实现时,方可解除合同。在实务中,为了缓和不可抗力举证责任的严苛,可利用合同自由原则对不可抗力的类型、效果进行约定。
    • 李心萌
    • 摘要: 在“凶宅”买卖纠纷案件中,可能的请求权基础有合同、缔约过失、不当得利和侵权。在合同请求权中,凶宅构成物之瑕疵,买受人可依据瑕疵给付主张损害赔偿。交付凶宅可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主张合同解除后返还房屋价款及进行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路径下,可基于出卖人违反告知义务主张赔偿信赖利益;在不当得利路径下,买受人需撤销作为得利法律原因的买卖合同,主张得利返还;在侵权路径下,可基于欺诈违反善良风俗主张损害赔偿。
    • 韩如波; 梁志远
    • 摘要: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承包人前期工作开展的关键信息,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最终的完工项目能否顺利实现合同目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要求、提供基础资料,承包人负责完成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在内的全部工作,并交付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是承包人工作开展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各种原因,司法实务中常出现因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错误而导致承包人完工工程无法交付的情况,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进而诉至法院。为避免该类争议频发,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当科学设置合同条款,针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数据部分,作出更加合理和公平的风险分配规定。
    • 贺龙图
    • 摘要: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催告后仍未履行”、“给付迟延和其他违约行为”。以上四种情形都会使合同履行产生障碍,但是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可以适用解除权从合同中解脱出来。非违约方的解除权是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法规定的解决机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学者们尝试运用概念归纳法和历史解释法定义其内涵,但都有一定的缺陷。定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首先要研究法定解除权的体系定位,明确法定解除权的目的和功能的规定,在此前提下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置于整个合同编的规则体系下理解。
    • 刘清生; 黄文杰
    • 摘要: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僵局和克服解除制度局限,但《民法典》第580条受非金钱债务的限制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合同目的模糊性而应用受阻。对非金钱债务的限制反映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立法的偏倚,本应弥补合同解除制度的独立权利却成为继续履行抗辩的补充。根据现有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条件,可参照法定解除权对债务类型扩张解释。契约目的之内涵,应当限制解释路径,并将其限定于共同目的以平衡各方利益。根据合同目的的主客观二元认识,法院在认定共同目的时为限制其主观目的(动机)的范围,还应坚持表示主义与理性人的双重标准。
    • 康飞; 王萌
    • 摘要: 对于工程项目来讲,当事人之间终止合同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件。有鉴于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终止合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而除了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当事人之间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终止合同,如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就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 陆家豪
    • 摘要: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十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 郭文东; 石娜; 谭池婷
    • 摘要: 在双方对租赁物使用用途未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租赁物,在不影响租赁物性状的情况下,可以部分进行转租,出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租赁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 杨凯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关系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履行合同中陷入僵局或者继续履行有违公平公正,通过合适的方式解除,使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现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也属于民事合同救济的方式。
    • 徐建刚
    • 摘要: 损害赔偿本质是对损害风险的合理分配.可预见性规则的实质在于当事人对损害风险的承受意思,但对损害的预见并不必然等于对损害的承受.当事人是否具有损害承受的意思,首先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须通过补充解释确定合同的保护范围,确定损害的分配.合同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区分合同所创设的风险和一般生活风险.在区分时需要考虑标的物的价值、对待给付以及行业习惯等因素.因交易链延长而带来的损害风险,应借助替代交易的损害计算方法合理限定其范围.对个案实质合理性的平衡可借助与有过失规则来实现,避免公平原则的滥用.从合同保护 目的的角度认识可预见性规则,会产生损害赔偿内在体系的统一效应,为统一损害赔偿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