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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及其效力关系

         

摘要

本文对动产担保物权并存的四种情形及其效力关系进行了探讨。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在效力上应实行“设定优先”原则;不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其优先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转担保物权与原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转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优先权的效力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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