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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取证与侦查取证的关系

     

摘要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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