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政法论丛 >房屋双重买卖的若干问题探讨

房屋双重买卖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

房屋双重买卖合同中,后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登记的,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后买受人在主观上有侵害债权故意的,应承担侵害债权责任.先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出卖人再为二次买卖时,构成无权处分,但后买卖合同有效.先买受人享有撤销权,但以保全一般债权为必要.先买受人损失范围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我国应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计算方式决定先买受人应受赔偿的范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