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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兼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0~81条

     

摘要

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同,各自的时效期间也应有其各自的运行模式.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是对时效期间进行的否定,对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消灭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对消灭时效期间进行的否定,即消灭时效期间赖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时,即阻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当有客观情况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消灭时效中止;当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不必行使权利的情况(义务人承认)时,消灭时效中断,以变相延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同样,对取得时效而言,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是在时效期间赖以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时,阻止取得时效的进行.即当占有人丧失合格的占有体素和心素时,时效期间中止或中断,以变相推迟占有人取得权利的时间.由于消灭时效期间和取得时效期间赖以开始进行的前提条件不同,因此,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应当有各自不同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可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消灭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完全套用于取得时效,本文对此给予了简单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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