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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与保护:公共健康领域的个人隐私权

         

摘要

个人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在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健康领域,隐私权应受政府公共健康监控权力、医疗机构及疾病监控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保护处于危险地位第三人健康权等因素的限制.建议在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立法中规定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一般规范;在传染病防治场合,建立强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婚检机构应向婚检双方当事人告知婚检结果;对于与感染者有密切关系处于健康危险地位的第三人,除感染者本人有告知义务外,政府疾控部门亦有义务告知该第三人,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为保护个人隐私权,除传统法上规定政府、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的保密义务、追究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外,更应完善公共健康领域隐私权的公法保护,制定公共健康信息隐私保护法,对政府在收集、使用、披露公共健康数据的各个不同阶段的权力运行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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