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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及其方法论意义:一个本体论的证成

     

摘要

同类解释规则滥觞于英美法系的法律解释体系,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刑事法学领域后受到学界关注。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在我国大致经历了有实无名、初始关注、本土起始、研究深入等四个阶段,但仍存在理论研究碎片化、实操性不强、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融合度不高等不足。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用于对特定词语的分析、对加重犯或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对不同罪名之间的区分性认定,是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应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场合(条件)限定于同一刑法条文内部、能够从同一刑法条文内部列举的事项归纳出“同类”要素。从体系定位来看,刑法同类解释规则是刑法体系解释的下位概念,其运用是一个多种解释方法融合的过程。从基本属性来看,刑法同类解释规则是一项中性的法律解释规则,该规则本身并不具有限制或者扩张的价值属性,也没有严格限定的主体要求。从价值导向来看,刑法同类解释规则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层面的实现,其操作过程运用的类比方法,既是法律推理中逻辑关系的彰显,也维护了逻辑对推理过程的约束力,其遵循的同等对待原则和正义理念,则是对刑法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坚守和维护,确保了刑法解释结论的实质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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