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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阶层解释体系的构建与证成——以刑法第275条的'毁坏'为标本

     

摘要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学界针对其发展了物质毁损说、效用侵害说和有形侵害说三种学说,但各学说均存在不足.囿于单一解释方法的局限,也难以通过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单个解释方法去探寻其规范意旨.因此,应构建以限制解释范围和明晰解释内容为主体的阶层解释方法体系.将文义解释与历史解释作为限制解释范围的阶层,通过文义解释划定解释的基本范围,经由历史解释指明解释方向,修正或限缩文义解释的范围;将体系解释与 目的解释作为明晰解释内容的阶层,在限制的范围内,体系解释通过外部概念体系的一致性与内部价值体系的协调性明确规范内容的意义,再通过目的解释修正体系解释所得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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