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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终止后,接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吗?

         

摘要

辽宁省某市环保局王小兵问: 我市某金属制具厂位于居民区之中,其机械切割车间毗邻居民楼,各种机械设备在简陋的厂房里常年发出震耳欲聋的轰鸣,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休息,群众意见很大。1995年9月,我局根据群众反映,对该厂进行了检测,发现该厂机械噪声超过了70分贝,远远超出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白天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的标准界限,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因此,我局责令该厂在年内对噪声进行治理并缴纳排污费。但该厂并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而且未缴纳排污费。对此,我局决定该厂停机治理,并罚款10000元。后来,该厂被某机械总公司吞并。1996年3月13日,该总公司对我局提起赔偿诉讼。认为我局责令原金属制具厂停机治理并罚款是违法的,要求赔偿损失并返还罚款。请问:原企业已终止,接受企业有权利再请求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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