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
企业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206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87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108717篇;相关期刊529种,包括前线、法人、瞭望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等;企业法的相关文献由1175位作者贡献,包括袁宝华、朱叶、牛文军等。
企业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08717篇
占比:98.90%
总计:109923篇
企业法
-研究学者
- 袁宝华
- 朱叶
- 牛文军
- 戴敏
- 本刊编辑部
- 李寿喜
- 江平
- 谌瑜
- 于远河
- 伍容平
- 何军
- 何炼红
- 侯佳儒
- 冯力
- 刘少英
- 刘微
- 刘维群
- 周友苏
- 如凯
- 安立志
- 建义
- 张印杰
- 张振华
- 张文林
- 张永坚
- 张聪明
- 张蔚萍
- 张谷
- 徐元存
- 本刊记者
- 本刊评论员
- 朱学义
- 李平安
- 李振东
- 杨金祥
- 林云高
- 江合宁
- 流年无忧
- 熹灵
- 王德南
- 王竟成
- 白庆兰
- 童列春
- 范健
- 蒋黔贵
- 路益明
- 郑士贵
- 郝向东
- 陈乃新
- 陈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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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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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企业法及企业治理维度保护儿童权利契合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目的与企业正义观,顺应企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惯性和照护实践发展趋势,更是企业、企业法社会问题解决工具的功能彰显。当前,企业保护儿童权利是从国内企业法规则抽象约束到国际企业行为守则具体指引的二元结构,缺乏专门且直接的规制、侧重事后应对而忽视事前处理及保护。这与企业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关键角色不相匹配,更低估儿童权利对企业治理的重要影响。为此,在处理好遵守比例原则和企业自治、秉持儿童权利最大化和公私合作、尊重和承诺保护儿童权利并举以及常态化与非常态化共建五对关系的前提下,重塑企业法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实施机制,在主体、行为及责任三维度实现规则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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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晋松;
石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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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在《企业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阻碍.除了这部法律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也对企业中的责任规范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但是只是简单的几句描述,缺少完整性,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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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1;
本刊图片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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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在,有些盈利企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损,这是很值得忧虑的,说明我们的一些企业过去取得的一点效益无非是速度效益,速度提高了效益就来了,速度降下来效益就消失了。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把企业的潜力挖掘出来。这样的经验教训难道不值得我们去记取和反思吗.《中外管理》1994年3月刊我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市场的有序运行是不可缺少的一条。恐怕世界上所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中都少不了政府的干预。我们的政策和管理,要有利于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有利于创造中国企业的名牌。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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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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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我没有选择“高大上”的律师职业,而是成为一名企业法务专员。法务专员不是律师很多人认为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就是律师,其实不然。法务专员不像律师那样可以在法庭上高谈阔论,整天游走在正义中,与邪恶做斗争,相反地,法务专员更像是一个团队的后勤护卫,需要熟悉公司的各项业务,为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意见。相比律师“高大上”的形象,法务专员更像是一个低调的辅助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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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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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我没有选择“高大上”的律师职业,而是成为一名企业法务专员。法务专员不是律师很多人认为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就是律师,其实不然。法务专员不像律师那样可以在法庭上高谈阔论,整天游走在正义中,与邪恶做斗争,相反地,法务专员更像是一个团队的后勤护卫,需要熟悉公司的各项业务,为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意见。相比律师“高大上”的形象,法务专员更像是一个低调的辅助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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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乐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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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照机场2015年12月22日通航,先后开通北京、上海等21个城市22个通航点,2016年旅客吞吐量40.85万人次,2017年旅客吞吐量73.77万人次,同比增长80%,增速为华东地区第一,2018年旅客吞吐量90.13万人次,提前7年达到2025年的规划设计能力;平均客座率达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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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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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的自由主义赋予拖带权以良好的制度空间,拖带权亦给予创业企业家与风险投资资本家以矛盾调和手段.拖带权条款通过触发事件等要素,规制权利义务当事人与转让对象的程序要件,着力于风险投资资本家的投资收益与创业企业家的利益衡平.域外诸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墨西哥等国家的法律条文并无限制拖带权条款的表述,亦以司法判例形式肯定了拖带权条款的效力.仅从我国法条理论层面,亦未限制拖带权条款的合法性,但就我国司法层面语境下拖带权条款的合法性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赋予强制履行的程度等方面,仍要求对拖带权的条款要素设置、法律制度安排的完善进行更全面对比探讨,从而优化我国法语境下的拖带权条款的适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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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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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采用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作为法人的第一层级分类,该分类与我国现行企业立法存在某些冲突之处,主要体现为与公司的设立目的和利润分配规定不协调、国有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定位.主要原因在于《民法总则》确定的营利性标准不尽合理,包括两方面:一是标准未体现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实质性区别;二是忽视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将企业视为投资者牟利的工具.对此,可从法律解释或法律修改两方面予以协调.从法律解释方面,一是将《民法总则》第76条的"目的"解释为"主要目的";二是根据具体的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进行定位.从法律修改方面,建议将《民法总则》中的营利性标准改为折中标准,即只要具备法人营利性或成员营利性即为营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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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东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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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商业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企业设立法律风险与企业管理法律风险,在金融危机背景之下,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该考虑观念因素与制度因素,从管理视角、商业视角、法律视角三个角度进行:一是要通过重塑企业法律文化以及法律风险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与完善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机构(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全面性的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风险管理部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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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腾
- 《中国企业海内外投融资高端法律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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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与我国新兴确立的有限合伙制度不同,国外有限合伙制度发展迅猛,成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最佳组织形式,对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地位和价值,以此为契机,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所面临的困境,针对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有限合伙的新规定,探讨了在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对策.指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选择,其作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必将大大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是个仍处于商业化社会边缘的国家,对于有限合伙的引进以及制度上的安排,必须循序渐进,合伙之外交易对方的安全和整个社会商业价值观的构筑也是需要密切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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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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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完善我国企业立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虽然此次修改并不像先前对《公司法》、《物权法》修订那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大幅修改,特别是引入了国际通行的有限合伙制度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模式,不仅关系到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而且在宏现上也关系到我国风险投资活动、企业立法完善、特定行业发展等方面,其重要性不亚于《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因此对有限合伙制度中投贵人和债权人利益制衡、风险投资及法律防范等问题的研究和不断完善也同样值得世人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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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士东
-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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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估值调整协议,是股权投资交易中常用的价格调整工具.实务界、司法界等对于估值调整协议的功能及其有效性存在一定的分歧.当前,企业在首发上市申请时,须在相关方终止有关的估值调整协议后,其申请才有可能被核准,此也是首发上市批准部门所掌握的政策.本文认为应对不同的估值调整方式作具体分析,只有如此,才能促进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在监管理念上,应尽可能尊重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意思,推动相关监管政策的做出符合常规交易模式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方向变化。在具体政策上,不强制要求终止估值调整协议,允许首发上市申请在审期间,因估值调整而产生的股权变动。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交易中的价格调整的工具,具有价格修正和管理层激励的功能,估值调整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前在对首发上市申请企业审核中,统一要求终止估值调整协议的政策与股权投资行业的常规交易模式不相符合。相关政策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改进,不应统一强制要求相关方终止估值调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