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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仲裁的可行性研究——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仲裁条款对代位权人的效力为中心

         

摘要

cqvip:关于代位权人是否受到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有效仲裁条款的约束,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以及折衷处理模式,但似乎都难以实现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双方的均衡保护。随着民商事主体交往的多样化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化,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适度扩张。在次债务人基于仲裁条款提出管辖异议时,认可代位权人受到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有效仲裁条款的约束,允许代位权人提起代位仲裁,才是协调次债务人程序选择利益和代位权人实体权利之间关系的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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