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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内设立保护区对外国航行的管制问题

         

摘要

随着当前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设立海洋保护区数量的激增,沿海国的生态养护与非沿海国的航行活动必将因此发生更多矛盾.然而,海洋保护区与特别区域以及特别敏感海域不同,不仅至今概念尚不统一,而且在述及该区域的相关国际条约中亦严重缺乏具体配套制度.通过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可以寻及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权源,但同样无法获得管制他国航行活动的特殊权利,其中第211条规定中的"特定区域"虽然在功能上有助于促进海洋保护区目标的实现,但二者却并非同一制度.为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明确"航行自由"的内涵,并将与航行间无直接关联的活动剖离其外,乃是破解当前现实困境的有效路径.对于单纯的航行活动,由于考虑中国海洋权益的长远发展,并不建议在该区域内推进管辖权的扩张,仅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有机运用相关规则,并合理把握限制的尺度即可.而针对其他活动,则必须将之明确归入"剩余权利"的范畴之内,并通过推动习惯国际法的发展而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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