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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与质押的区分——兼评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合理定位

             

摘要

我国以占有方式为标准将约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与质权;在此标准下,又依据担保标的物属性将权利担保分为抵押与质押.此区分标准导致了抵押、质押区分标准的多元化结构与抵押、质押法律规则设置的一元化基础之间的矛盾.我国应一以贯之地采用占有标准来区分抵押与质押,即:以是否移转占有将权利区分为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由于知识产权无法适用占有,应当将知识产权担保定位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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