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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生物安全刑法保护探究

             

摘要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使全社会普遍且深刻地意识到非传统安全下生物安全问题的严重威胁性及强化生物安全法律保障的现实必要性。作为法律系统的底限性和保障性机制,刑法始终以最严厉的制裁惩治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理应在规制威胁国家生物安全方面问题上发挥独有的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律应对凸显出现行生物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存在诸如保护客体认识不足、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罪名设置有所欠缺以及行刑衔接不顺畅等制度性缺憾。生物安全刑法保护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应当树立新刑法生态法益观,使保护客体直接指向生物安全,严密生物安全保护刑事法网,提升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力度和强度,释放国家生物安全保护制度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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