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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刍议

             

摘要

在环境立法法案起草阶段与立法实施后均应开展成本效益评估,立法后评估是对立法前评估的事后审查。考量成本效益评估自身成本,设置定量与定性标准限制其适用范围。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可适当放宽评估标准,重点引导环境立法决策者树立成本效益理念。为提高成本效益评估质量与透明度,应建立行政审查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审查主体除审查评估要素与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还应审查立法法案的社会成本是否合理,并依据成本效益评估结果安排环境立法项目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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