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思考——《民法典》删除《侵权责任法》第42条之解读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产品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民法典》删除了该规定,以化解《侵权责任法》第42条与第43条的冲突.然而,这导致《民法典》中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处于未明确规定的状态,需要通过第1203条的推导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由于不能释明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因,使得法律适用有所隐晦.基于《民法典》中销售者与生产者对被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处于同一地位,均属于产品缺陷的危险责任,应在1202条中增加"销售者",明确销售者与生产者统一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贯彻第1202条与第1203条逻辑衔接的一致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