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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信托义务的司法化

     

摘要

董事信托义务的建构,应从立法论角度出发.[1]对董事的信托义务予以司法化的解决,是一项对公司造成损害最小而又最有效的方案.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董事的信托义务也必须予以司法化的解决.为了使董事的信托义务更加顺畅地进入司法领域,赋予股东以衍生诉讼权、明确界定董事的内涵和外延和适当加强法官断案的能动性是其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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