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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私卖共有房屋所有权诉讼的审判误区及对策

         

摘要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私卖共有房屋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成为现实生活中适用该制度的典型代表。为权衡第三人、原权利人和交易秩序三方利益,审判机关须厘清《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关系,正确处理无权处分合同与因善意取得而发生物权变动的矛盾。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私卖共有房屋诉讼出现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采取解释论的方法,为法律适用确立一个基本理论,即在否认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物权行为概念应用于对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的梳理,从而明确该类案件的常规诉讼路径和审判模式,以便审判机关针对不同的案情找到共同的切入点引导诉讼并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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