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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住房权之冲突解决——以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共有房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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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二、案件主要争议与分歧焦点

三、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家庭住房权之冲突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

(二)婚姻住房权

(三)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住房权之冲突解决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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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案例切入的方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婚姻住房权保护之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并将视角放在了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共有房屋这样一个问题上。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无疑会严重侵犯婚姻关系里房屋另一共有人的住房权。由此,笔者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在第一部分,本文详细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追本溯源的考察,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在我国的确立过程。本文对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指出应严格适用该构成要件的规定。最后,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的各种学说的考察,以及制度价值的论述,深入了解此制度的内涵。
  在第二部分,本文对婚姻住房权进行探究。首先,本文对婚姻住房权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婚姻住房权法律渊源的考察可知,在国际法和外国法中对于婚姻住房权进行专门保护早已开始。而婚姻住房权的立法保护在我国却相当落后。此外,作者更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当下婚姻住房权保护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妇女所处的弱势地位。最后,对于婚姻住房权的权利价值进行分析。
  通过前两部分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婚姻住房权的细致考察,本文在第三部分对两者在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共有房屋的情况中涉及的冲突问题进行解决。首先,作者主张应该严格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且,当擅自出售的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生活居住所需要之时,应优先保护婚姻住房权,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者从法律属性,对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的质疑,促民生发展、建和谐社会三方面提出了该优先保护主张的依据。最后,作者考察外国可借鉴的相关立法,并对我国立法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思考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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