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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授权立法与财政民主价值的流失

     

摘要

尽管"税收法定"原则已经由 《立法法》 确认,但其蕴含的财政民主价值在我国面临严重的流失风险:一是在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上,经由不严格的授权立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大的征税权,削弱了对税收的立法控制;二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既以"法定"为由禁止地方税收立法权,又在税权高度中央集权的情况下怠于向地方转移必要财力.行政化和中央集权构成了对财政民主价值的双重背离,也妨碍了公共治理的绩效.财税法治面临的困难从根本上源于政治过程的堵塞,所以必须把财税改革置于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功能的视角下来理解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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