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42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2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8471篇;相关期刊27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等;授权立法的相关文献由408位作者贡献,包括阿计、郑清贤、陈伯礼等。
授权立法
-研究学者
- 阿计
- 郑清贤
- 陈伯礼
- 汪全胜
- 万其刚
- 刘浥阳
- 宋方青
- 张维炜
- 张艳
- 柳砚涛
- 梁国栋
- 王祥珍
- 金懋初
- AW布拉德利
- ECS韦德
- 乔晓阳
- 傅光明
- 冯铁拴
- 刘中建
- 刘云亮
- 刘亮
- 刘婧婧
- 刘宏渭
- 吕颖锋
- 周宇骏
- 周小奇
- 康世强
- 张丽云
- 张媛
- 张宝山
- 张献勇
- 张铃爽
- 张静
- 徐振光
- 李建华
- 李长喜
- 杨龙芳
- 沈德理
- 王佳妮
- 王崟屾
- 王文韬
- 王胜利
- 王茂庆
- 王跃
- 王锴
- 蒋鼎峰
- 蔡定剑
- 袁明圣
- 赵一单
- 郝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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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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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在职权立法体制中,应明确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权力机关上下级之间和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立法职权的划分。在授权立法体制中,应明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以及配套立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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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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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以“多层次联动+循环推进”为特征。考虑当前因制度创新的复制与推广而导致的自贸区法制基础变更和向自由贸易港演进的新趋势,自贸区可从以下四点持续推进相应立法体系的完善:实现从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到探索引导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理念转换;推进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完善自贸区法制体系;优化立法程序和路径,完善自贸区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体系;强化对地方立法的法治评估,形成法治引导改革、改革推进法治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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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旺;
叶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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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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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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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但实践中已有多份授权改革试点决定作出创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形式进行授权,现有的授权改革试点决定必须接受《立法法》第13条的规范约束。宪法层面的创制性规定无法与《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全国人大可以另行授权启动宪制改革试点。法律层面的创制性规定可以有限度地同《立法法》第13条兼容,但解释论方案无法全面回应实践中的创制需求。在没有相关法律情况下的创制性规定,只能通过立法论加以回应。授权创制性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和授权立法形成有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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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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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浦东新区法规是我国“法规家族”的新成员,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充分,尚不能准确界定其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和权限是逐层递进的问题,后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前一问题的解答,且需要借助于“法规家族”成员的多维比较。从性质上看,浦东新区法规是典型的授权立法、广义的变通立法、重要的试验立法、特殊的地方立法。根据修正后的法律位阶判断标准,浦东新区法规的法律位阶与法律等同,甚至可以将其视为由地方制定的“法律”。从立法权限上看,浦东新区法规亦可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事项,可以变通部门规章,让浦东新区法规更能发挥立法试验的功能。在立法监督上,授权者对浦东新区法规的备案审查强度可谓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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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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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浦东新区"一业一证"改革是一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其推行的行业综合许可模式在克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模式、行政审批局模式相关弊端的基础上,正在探索形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第三种模式。在建构新模式的过程中,"一业一证"改革展现出了制度优越性,具备法理正当性,与此同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模式构建也面临着行业综合许可的法律属性不够明晰、许可法依据不足、欠缺组织法保障等问题函需从学理上加以论证澄清,并从完善行政许可法相关制度设计和行政组织法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提供立法保障,从而为在全国推广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夯实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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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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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4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赋予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重大历史使命。其中最核心、分量最重、影响最深远的一项内容,是比照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相关制度安排的内涵极其丰富。下面重点围绕浦东如何在授权立法工作中更好发挥作用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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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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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法》本次修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体现科学立法原则,强化试验立法功能,使立法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为此,可适度完善授权立法,合理配置地方立法权限,增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立法、全国人大授权新区和自贸区立法等授权立法形式,使立法试验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可进一步丰富法律适用规则,增强法律规则体系的协调性,增加“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和“旧的特别规定优于新的一般规定”等适用规则,科学限定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范围,使法律适用更加符合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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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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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我国首部自由贸易港法,其不仅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石,也为我国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筑了重要的法制一环。该法作为自由贸易港领域的“基本法”,重在发挥龙头引领作用,其规制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好自由便利与风险防控、体现中国特色与借鉴国际经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之间的关系。该法着重遵循了突出自由便利、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以及依法赋权改革等立法原则。从总体上讲,《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有创设新型法规、凸显自由便利和严格保护环境等诸多亮点,但同时在体例编排的合理性、权限配置的规范性以及改革保障机制的系统性等方面存在若干不足,可以从增设“管理体制”章节、健全授权立法制度以及完善改革保障和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优化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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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洲;
王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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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雄安新区建设应当坚持立法先行,保障各项政策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目前雄安新区立法权限配置尚不明确,立法权限的配置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经济发展因素以及政策环境因素的影响.授权立法下雄安新区存在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授权立法和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三种配置途径;职权立法下雄安新区可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建设成设区市,依法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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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玮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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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有效抑制房价高涨,逐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国家在上海、重庆试点开征了房产税.虽然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税制变动频繁而确有必要通过授权立法,以维持法律的适应性,但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税法体系中,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会给行政权借税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自由提供不受制约的途径.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在任何国家都很难做到保证其内容的公正和程序的细致,故而只会导致行政权的膨胀和滥用.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课税要素法定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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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清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第二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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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必须明确规定于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之中,而税收调控则需要政府能够对课税要素进行灵活变动,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冲突.授权立法在税法领域的引入,通过税收法定原则中"法"的范围的扩大,使政府能够通过行政立法合法地参与调控,发挥其最能够及时感知经济变化以及最有能力判断税收调控是否正当合理的优势.但目前学界仅关注到特别授权立法,而对法条授权立法的妥善运用以及规范化构建都还亟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