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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的抗诉选择

     

摘要

协商型司法理念为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触发机制带来了微妙的影响。面对一审裁判结果,检察机关宜更加关注抗诉制度的责任义务面向与价值传导功能,作出更为适应制度功能调整的抗诉选择。认罪认罚案件中,基于对裁判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及程序正当性判断,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因一审裁判自身而引发的抗诉选择;当裁判据以定罪或量刑的证据性质、内容等因素因被告人反悔上诉而改变并产生足以颠覆裁判结论的变化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因被告人反悔上诉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而引发的抗诉选择。由此,将抗诉作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的有效手段,以新的抗诉选择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态度,有助于长远地平衡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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