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民法视野下的人体医疗废物初探

民法视野下的人体医疗废物初探

         

摘要

人体医疗废物属于民法上的物,其原始所有人是患者本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保管等义务,并行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