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论民法视野下人体医学试验损害的救济

论民法视野下人体医学试验损害的救济

         

摘要

人体医学试验不应因其具有公益性质而漠视受试者的权利.为了保护受试者的利益,研究者和受试者订立的知情同意书应该视为合同.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受到人身损害,可以选择向研究者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要求研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均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试者的自冒风险行为可以作为免除研究者民事责任的事由,当然,研究者和受试者也可以就受试者自冒风险行为所招致的损害约定分担.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